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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8月30日被福建省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晋江市**镇**村**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1部粉红色电动车,后于当晚在**鞋厂车间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追回该车发还被害人吴某某。2018年2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因该行为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2.2019年7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快递店内,盗走被害人雷某某放在桌上的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vivo”牌Y85型手机,后在现场人赃俱获。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因该行为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20年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晋江市**镇**市场**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1辆价值人民币2067元的车牌号为闽******的“豪爵”牌HJ125-8F型二轮摩托车。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宾馆207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监控录像截图照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有盗窃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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