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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广西东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西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从莆田南门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伺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同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进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小区**号楼**室的租住处,盗走被害人存放在床头柜及衣柜内的现金2500元(人民币,下同),随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地点笔录等;

5.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周雪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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