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公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身份证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坊镇**坊村**号。2013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201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16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2月20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长汀县**镇**街**小区**号,乘被害人魏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魏某某家,从二楼房间衣橱里的挎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756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离开现场时,被租住在家园小区35号的吴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兴亮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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