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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14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逮捕,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廖某某持一把手锯和一把电锯先后二次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山上其柚园旁边由被害人刘某某与**镇**村(**小组)承包后种植蓝花楹树的地方,因认为刘某某种植蓝花楹树的部分地方是其于1997年开荒的地方,应归自己所有,现自己扩大果园种植柚树,蓝花楹树会遮挡光照,遂将该地方上的5棵蓝花楹树砍掉,将树干留在原地,用杂草遮挡,将部分蓝花楹树树枝拖至其柚园里,准备晒干后用来烧火。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砍毁的蓝花楹树有17棵,共价值46558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砍毁的5棵蓝花楹树价值167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山林果场合同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出于个人目的,以砍伐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涉案金额为167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47519****);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3、移送相关材料(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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