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现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路**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5日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界**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5日经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决定,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路**界**楼**室的棋牌室提供场所和赌具、饮食给赌博人员赌博,每天有几人至十多人不等参与赌博,朱某某作为赌场负责人负责抽头,侯某某、廖某某分工协助,获利共16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五、现场勘查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廖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明洪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临桂区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赌资17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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