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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64号 

  

被告人麦某某,绰号猪肉桂,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城旁边***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房。曾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大专文化,赞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栋**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洁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被告人廖某某与举报人唐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二人商议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深圳市龙岗区交易0.5克冰毒。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携带毒品与举报人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园**门门口附近的车上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被告人廖某某身上缴获赌资800元,从举报人唐某手中缴获毒品一包。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用于交易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0.3克。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所贩卖的毒品是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得。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吴川市**路*区***区江边从被告人麦某某处以550元的价格购得一包毒品,之后将毒品带入深圳市,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栋***宿舍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与杨某某。在***宿舍内,被告人廖某某、其室友毛某某(已行政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均吸食了该毒品,后被告人廖某某将剩下的0.3克毒品卖与举报人唐某某。

  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栋***房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提取并扣押手机两部;于2020年7月15日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景沿***行抓获被告人麦某某,从其身上搜查并扣押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杨某某、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廖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白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从举报人处缴获的毒品、从廖某某缴获的毒资均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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