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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俊,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射洪市**镇**小区。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乡**村**组**号,住射洪市**单元7-A。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某某、杨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7日晚,陈某某、杨某某夫妇与刘某某(被害人,男,23岁)、包某某等人在本市**镇音乐龙KTV唱歌。因杨某某不满包某某切歌,在离开该KTV之后,陈某某、杨某某便邀约刘某某、包某某至本市太和镇凉帽山脚下交涉此事,并邀被告人廖某某一同前往。到达约定地点后,杨某某与包某某在理论中发生抓扯,刘某某与陈某某也相互推搡。被告人廖某某见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朝刘某某头部连砍三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6日,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之损伤达轻伤一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尤某某(男,20岁,本案被害人)、赵某某(男,21岁,本案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在本市太和镇“海乐迪”KTV等候电梯欲下楼时,与乘坐电梯上行到达的被告人廖某某、高某某、陈某某(在逃)等人发生口角,但经双方朋友劝解后各自离开。后被告人廖某某、高某某等人从该KTV下楼时,看到被害人尤某某、赵某某等人仍在楼下,陈某某便走向尤某某等人。双方短暂交谈后,陈某某便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尤某某的头部,并呼喊被告人廖某某、高某某等人。被告人廖某某、杨俊、李某某、高某某四人遂上前与陈某某一起用砍刀、啤酒瓶对被害人尤某某、赵某某两人进行殴打,致尤某某、赵某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射洪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尤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赵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本市********号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民警在本市****街将被告人杨俊抓获归案。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村**路**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杨俊、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杨俊、李某某、高某某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杨俊、李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杨俊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66080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5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补充侦查材料二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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