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村民小组。因盗窃,2015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盗窃嫌疑,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受其所在公司安排,负责为施工建设工地装卸钢筋。期间,廖某某、李某某多次盗窃所在施工建设工地切割后剩下的钢筋,并将所盗钢筋藏匿于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X9****吊车上拖走。随后,廖某某、李某某将所盗钢筋以人民币2.1元/公斤左右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经核实,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林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廖某某、李某某盗窃所获赃款先后多次转账给廖某某共计人民币154604元。其中,林某某微信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7809元及李某某微信转账给林某某人民币2680元(后林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予以退还)不属于盗窃所获赃款。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人介绍后入职廖某某、李某某所在公司。此后,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三人以上述方式多次盗窃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高铁站**村项目部工地、光明区**街道**学校工地、光明区**街道**社区**项目部工地、宝安区**学校教育学校新建工程等施工建设工地切割后剩下的钢筋并卖给林某某。2019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高铁站**村项目部工地盗窃钢筋1050公斤后卖给林某某,获赃款现金人民币2446元。经鉴定,被盗钢筋价格为人民币2205元。经核实,2019年9月5至2019年9月17日,林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盗窃所获赃款先后多次转账给廖某某共计人民币7413元。
经统计,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46320元;其中,2019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廖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618元。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将上述所获赃款予以分赃。
2019年9月19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新村**巷**号**栋**单元**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日11时许在**新村**巷**号**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日13时许在**街道**社区一工地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用手机三部;随后,公安民警缴获上述被盗钢筋105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账号调取、开户信息、转账记录表、提取笔录、被盗物品指认、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叶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廖某某、李某某共同盗窃数额巨大、黄某某共同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四张。
3.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三名被告人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