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02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村**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区加入名为“中国梦富民政策分享经济平台”的非法传销组织,并于同年7月来到辽宁省绥中县**区发展组织成员。该组织要求下线每人需缴纳人民币2900元购买1单产品,最少认购4单,最多认购15单,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并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呈金字塔型向下发展。该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被告人廖某某系该传销组织的“大科长”级别,并担任“寝室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作用。其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学习,将新成员的报单款转给其上级,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国家严禁非法传销,仍积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青
检察官助理:高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外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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