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19〕86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11月25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郎溪县**镇**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7月30日、10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后该组织搬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进行传销活动。该非法传销组织要求下线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但并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非法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历任能力配合、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40余人,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5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销人员关系图、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智明、潘某某、李某丙、刘某甲、王某某、崔某某、谭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证言;3.抓获经过、办案说明;4.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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