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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贵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巷**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街。曾因犯绑架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应聘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8号的贵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6月27日任**维保**,负责公司在毕节、红果地区的电梯维护主管、签订维保合同及收款等工作。廖某某担任维保**期间,利用收取客户电梯维保费、材料费等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毕节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州市福鹏物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费用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网络贷款、进行网络赌博等个人使用,未把款项全部交回公司,直至2018年4月24日公司追问收款情况,廖某某逃离公司。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贵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223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驾驶证1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任职说明等;3.证人证言:邓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在贵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电梯维保费、材料费等费用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合廖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琦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手机1部,驾驶证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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