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业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公司客户广州**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8.2万元、广州市**汽车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万元后,私自截留拒不交回公司,合计侵占公司人民币199.2万元,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投资基金、消费以及赌博等。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迎宾路维也纳酒店8202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陆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审核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