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7年5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4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与胡某甲(已判刑)、廖某乙、陈某某等人在红谷滩新区“***”工地施工时,杨某某、刘某某、胡某乙(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工地要求廖某甲停工,廖某甲不同意,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廖某甲打电话纠集胡某甲等人至现场后,廖某甲与胡某甲等人手持砖头与对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有损伤,对方刘某某眼角被砸伤,己方胡某甲左手无名指骨折,廖某甲头部受伤,廖某乙头部受伤,胡某丙被枪击中后死亡,陈某某被枪击中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胡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廖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廖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前科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检察员助理:刘天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2号。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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