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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虚开发票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8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采取先冒用他人的名义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后通过注册的空壳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用票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期间,廖某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了重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重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614442.8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576314.5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廖某某位于渝北区**路**大厦**-**的住处查获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营业执照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注册材料、发票、费用报销单、微信记录、现场指认照片、开票情况汇总及明细、银行流水等;

2.证人李某某、赖某某、向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吴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  超

2021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5121****;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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