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北京市通州区**号楼**楼**号,住北京市**路**号**楼**室。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李某某(另案处理)向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从*乙等公司获得的电脑购货款扣除开票费后直接打入李某某账户。至案发,*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涉及税款100余万元,均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于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廖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采购订单、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甲公司信息、北京西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静安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同案犯李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具的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雷思聪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北京市**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鉴定意见二份、补充材料二十三页。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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