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是广西**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与广东肇庆**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对接业务。2016年至2019年间,广西**食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通过被告人廖某某为广东肇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税额为1337860.0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办理抵扣税款。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9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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