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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行贿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8〕38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社区**栋**房,现住长沙市长沙县**小区**座**号,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7年9月21日被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公司股东甘某某与他人一起成立运砂船队,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运砂船队的运砂船通过**海事处闸门的速度比较慢,遂决定给**海事处调度室、上游执法队、下游执法队相关人员送钱,协调关系,并决定成立**公司运营中心,专门负责协调工作,以达到运砂船队船只能在超载的情况下快速通过**海事处闸门。之后,甘某某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要廖某某将自己的船舶也加入自己的运输船队,同时负责运营中心对调度室、上游执法队及下游执法队的关系协调,廖某某接受了甘某某交给的任务,并负责对调度室、上游执法队、下游执法队进行协调。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廖某某分别送给**海事处上游执法队队员刘某丙(另案处理)人民币8万元、调度室工作人员刘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59.8万元。通过廖某某的协调,在刘某丙、刘某甲及调度室、上游执法队其他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甘某某及廖某某等人的运砂船湘益阳机55**、湘益阳机55**、湘长沙机08**、湘长沙机07**、湘益阳机53**、湘益阳机55**、湘益阳机55**在超载、船员配备不齐的情况下,通过提前申报安检、插队等方式违规快速通过了**枢纽的闸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为了得到上游执法队队员刘某丙的关照,使甘某某及自己等人的运砂船舶在超载、船员配备不齐的情况下,提前签到、违规安检,快速通过**枢纽的闸门,送给刘某丙人民币8万元。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与刘某丙约好在望城区**渡口附近见面,见面后,廖某某将甘某某事先交给自己的8万元现金送给刘某丙,刘某丙予以收受。

二、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廖某某为了得到调度室刘某甲的关照,使运砂船队及自己的船舶在超载的情况下,违规插队,快速通过**枢纽闸门,分9次送给刘某甲人民币59.8万元。

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与刘某甲及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在**附近吃饭,吃完饭后,廖某某向刘某甲及调度室的工作人员表达了请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关照甘某某等人成立的运砂船队,使船队的船只能尽快通过闸门,刘某甲等人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在湘江边上的沿江大道见面,见面后,廖某某将甘某某事先交给自己的10万元送给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2.2016年2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及调度室其他工作人员在**附近的**烧烤城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廖某某和刘某甲一起到了廖某某停车的地方,廖某某将事先准备好10万元现金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事后,廖某某将该10万元在运营中心予以报销。

3.2016年4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及调度室其他工作人员到**大学附近的**土菜馆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和刘某甲到了廖某某的车上,在车上,廖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4.2016年6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及调度室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到望城**土菜馆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将刘某甲喊到廖某某的车边上,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5.2016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甲打电话给廖某某,约好在望城区**镇**大堤下面的一农家乐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和刘某甲两个人到外面,廖某某从自己的黑色手提袋中拿出6万元现金送给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6.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到望城区**乡**土菜馆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将刘某甲叫到自己的车边上,将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7.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及调度室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从黑色手提袋中拿出6万元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8.2017年1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在**汽车站见面,刘某甲到了廖某某的车上后,廖某某告诉刘某甲**公司解散了,以后可能不再搞运砂船了,请其关照自己的船舶,说完后,廖某某从黑色手提袋中拿中1万元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9.2017年5月份的一天,廖某某约刘某甲及调度室其他工作人员在望城区**乡**路桥下的一个土菜馆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廖某某在自己的车上拿出8千元现金送给了刘某甲,刘某甲予以收受。

被告人廖某某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内部传真电报、湘海事安监[2013]30号文件、关于船舶超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汇报说明、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砂石进货汇总表、记账凭证、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财务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刘某乙、刘某丁、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丁奇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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