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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故意损坏财物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篡改的驾驶证在**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后将车辆损坏后开到梁河县**镇**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向修理厂老板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租走的车辆价格为人民币88000元。

2.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篡改的驾驶证在梁河县**镇**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宝骏牌越野车,后将车辆损坏后开到保山市**区**镇**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向修理厂老板番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租走的车辆价格为人民币50000元。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篡改的驾驶证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的荣威牌轿车,后将车辆损坏后开到龙陵县**镇**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向修理厂老板顾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租走的车辆价格为人民币72000元。

4.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使用篡改的驾驶证在龙陵县**镇**租车行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丰田牌轿车,后将车辆损坏后开到腾冲市**镇**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并向修理厂老板任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租走的车辆价格为人民币9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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