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95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佛山市**区**街道**经营**五金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的丈夫同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害人蔡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可以帮忙找关系把人从看守所“捞出来”。后被害人蔡某某把廖某某介绍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分别和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谈好,由其收钱去帮忙疏通关系,承诺三个月没把人“捞出来”就退钱。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收取了蔡某某17000元和李某某2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收钱后,被害人蔡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李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均一直在羁押,到期后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要求退款,被告人廖某某则以各种借口拒绝退款。2019年12月21日,王某某刑满释放后,找到廖某某退了10000元。2019年12月31日,民警抓获了被告人廖某某。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玉筠

                                       2020325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