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901X,苗族,大专文化,泸溪县**管理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朝阳**路**号**宿舍,住泸溪县**镇**村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因在网上融资欠下其亲戚、朋友的借款和银行的贷款共计约100万元。2019年2月,廖某某因向龚某某借款25万元,双方协议以廖某某位于泸溪县武溪镇白沙杨柳溪郡翰林佳苑8栋1单元501室的房子(该房产抵押在泸溪县公积金住房管理中心)和车子作为抵押并签订了协议,因需偿还泸溪县农村商业银行的便民卡贷款30万元,廖某某打算将其杨柳溪郡的房子出售。2019年7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找到廖某某协议以48.6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预先支付定金30万元,尾款18.6万元年底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当日签订合同。次日,廖某某收到张某某转账30万元用于便民卡还贷,贷款还清后廖某某又申请贷款30万元用于网上融资、偿还其他银行的贷款和个人开支。
被告人廖某某向龚某某借款之后给龚某某还了10万元,2019年7月12日,因龚某某逼问廖某某继续还钱,廖某某和龚某某协议将其杨柳溪郡的房子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龚某某,并约定三个月内廖某某可以以44万元的价格赎回,该三个月内龚某某不得将房屋出售、租赁,并且廖某某有权居住,三个月后廖某某如果赎回房屋就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能赎回则龚某某有权处理房屋。之后龚某某将房子在公积金的贷款14.7万元还清,再补给廖某某几万元现金,同年7月17日,廖某某将房子过户给了龚某某。
之后,被告人廖某某隐瞒其所有的房子已经过户给龚某某的事实,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尾款,期间因被害人张某某提出要将房子的产权证交给自己保管,于是廖某某将其2017年在网上购买的用于办理贷款的假房产证交给张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廖某某向张某某索要房屋尾款共计365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泸溪县武溪镇教师新村小区附近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动产产权证书;2.书证:收条及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书、房屋过户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廖某某公积金还款记录表、廖某某个人征信报告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3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润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