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5月6日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将自己的陌陌账号及微信账号全部更改为女性身份,并从快手APP上下载美女图片在以上两个账号上每日发送动态,以吸引男性加其好友,在陌陌上结识受害人邵某某后,被告人廖某某编造“陈某兰”女性身份,并到淘宝上购买变身器,男扮女装,通过陌陌(昵称:兰丫头吖,账号:6********)、微信(微信号:******)等聊天软件与邵某某聊天,之后与邵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爷爷去世、闺蜜开网店等理由,从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月1日,陆续诈骗受害人邵某某每次100元至5000元不等金额的人民币,合计人民币37738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编造“陈某兰”女性身份,并到淘宝上购买变声器,男扮女声,通过陌陌昵称:兰丫头吖,账号:6********)、微信(微信号:******)等聊天软件与孙某某聊天,之后与孙某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买衣服、交话费、买零食、送人情等理由,至2020年5月27日诈骗孙某某6890元。被告人廖某某得到赃款共计44628元人民币,之后断绝了与受害人邵某某和孙某某的联系并将诈骗得来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和归还个人网络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陌陌APP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炉斌
检察官助理:邱淮阳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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