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从车行租借一辆汽车,然后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1日以抵押借款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陈某某合计57500元。2019年9月16日,廖某某利用备用钥匙私自将车开走还给车行,之后更换手机号码以及微信号码。案发后,廖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共计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尧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