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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6日、2015年4月7日分别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威信县看守所临时寄押,2019年11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害人石某某请谭某某为其介绍对象。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甲(已判决)、谭某某共谋借介绍婚姻诈骗石某某钱财。2009年农历8月7日,廖某某、谭某某带石某某到镇雄县**村陈某甲家为石某某介绍对象,周某某(已判决)化名“陈某乙”假扮陈某甲的女儿,假装愿意和石某某结为夫妻。取得石某某信任后,周某某等人骗得石某某现金12000元。被告人廖某某分得500元。

2.黄某某为被害人杨某甲介绍对象。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共谋借介绍婚姻诈骗杨某甲钱财。2014年11月2日,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带杨某甲到陈某丙家,由陈某丙假扮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化名“陈某丁”假扮陈某丙的女儿。取得杨某甲和其父亲杨某乙信任后,廖某某等人骗得25000元及叶子烟、米、衣物等。被告人廖某某分得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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