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栋**门**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虚构事实,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7.1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经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被告人廖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居住地照片、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害人闫某某、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手机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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