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97********,畲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乐安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诈骗集团,先后于2017年4月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德盛昌大厦6F15-6F18设立创特信息科技咨询(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创业路汇海广场B座806室设立汇鑫泰信息科技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泰公司)、2018年3月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海韵大厦2009室设立深圳市万鑫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和公司)等六家境内公司,其中汇鑫泰公司为总公司,其余为分公司,并从境内公司抽调人员到老挝金三角唐人街、柬埔寨金边等地设立境外公司,各公司设负责人、业务经理、组长、业务员等职。
2018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进入万鑫和公司担任业务员,其在不具备股票交易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过手动拨号或自动外呼系统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谎称是东方财富或海通证券等知名证券公司的客服,以能免费提供股票内幕信息及相关资讯为由,诱骗他人加入微信群,为境外公司建立作案目标群,待满群后移交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则雇佣专门人员以网络直播方式讲解股票投资、铺垫外汇金投资知识,境外业务员同时操纵多个微信号假扮客户在群里发言,并伺机发布外汇金投资的虚假赢利单,捏造外汇金投资高收益的虚假事实,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逐步将被害人的投资目标转至外汇金交易,诱骗被害人在香港“长江金业”交易平台按照业务员的指令开户、注入资金、进行交易,但被害人投资资金并未进入香港“长江金业”平台账户,被害人亏损金额被被告人一方非法占有。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钱财,拨打诈骗电话至少8100人次,其个人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7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工资表、归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赵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犯汪某某、方某某、谭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 林
检察官助理 柯欣芝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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