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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 2020年3月8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同年7月11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网上发布卖口罩虚假信息,被害人欧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被告人廖某某,双方在网上达成了口罩的买卖协议,被告人廖某某收到受害人欧某某购买口罩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后,将其微信拉黑;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市城区**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将诈骗的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受害人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mate20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华为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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