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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增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1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5日经本院批准,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王者荣耀游戏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发展成为网络情侣。廖某某因赌博输钱,遂开始编造办理贷款延期可获利、资金被冻结需要刷银行流水解冻等理由,骗取张某某146908元人民币(下同)。所骗钱款被廖某某用于赌博。

2019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一酒吧内认识被害人余某某,二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廖某某因赌博输钱,遂编造其银行卡被限额无法转账的理由,让余某某先行转款至其微信上,并称将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归还钱款。以此方法共骗取余某某66000元。所骗钱款被廖某某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129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2020年3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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