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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天地**栋**室(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系在福建省漳州市**区**路**酒吧内实施酒托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其个人身份作为“键盘手”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交友的名义与男性聊天,获取男性个人信息并约定见面后,将其本人及其他“键盘手”获取的信息发送给高某某,后高某某安排酒托女与约定的男性见面,哄骗男性带至酒吧采取以高昂的价格购买低廉酒水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林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QQ 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人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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