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18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际**座**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马某某(另案处理)投资加入“**苑”诈骗团伙,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门店。由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百度、360、美团等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会所服务,吸引男性受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提供,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提前支付消费款、充值办会员卡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女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女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人事部负责招聘各部门员工;行政部负责在全国各地寻找场地开设会所门店,并负责会所门店的装修、采购物品。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先后在无锡、江阴等地会所门店担任模特,参与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其中核实到部分被害人的共计人民币93700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880元、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5880元、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3880元、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300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88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800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韩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娇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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