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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号附**号**单元**室,住广州市天河区**公寓**室,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以投资项目可得高额利息为由,骗取未曾谋面的微信好友被害人魏某某的信任,魏某某给被告人廖某某转款共计730680元,其中第一笔42000元转款被害人认可属于双方借贷关系,期间廖某某将部分转款作为利息先后返给魏某某共计247986元。被告人廖某某既得440694元,其中10余万元用于还债,3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输掉。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项目可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共4406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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