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刘林如(身份未查明,未到案)以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新区6号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部承包工程为由,伪造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同投资,四次诈骗刘某某钱款计20万元。
案发后,廖某某主动投案,通过家属积极退赃15.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于都县贡江新区6号搬迁安置房建设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含检察内卷壹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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