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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湖南省蓝山县**镇**坊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起,被告人廖某某在微信上用假名为“廖丝丝”的二十多岁的单身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冯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故意多次以生病、母亲去世、见面结婚等理由骗取冯某某49734元人民币和一条黄金项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唐丽琼            

                               2020年12月8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在阳山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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