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2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以帮助于某某在监狱服刑的弟弟换个轻松点的工种和办理保外就医等为名,假冒桂中监狱长“陈某某”的微信名与于****,于2019年7月20日至29日分几次骗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1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9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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