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8********,汉族,半文盲,住武义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本案2019年7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廖某某伙同蒋某某、金某某、叶某某、吴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武义县百姓超市二楼麻将馆内以手机监控电子牌的方式对吴某乙进行诈赌,廖某某负责放债及催讨债务,骗得吴某乙人民币10万元。事后廖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10月初,廖某某伙同蒋某某、金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武义县百姓超市二楼麻将馆内以手机监控电子牌的方式对吴某乙进行诈赌,廖某某负责放债及催讨债务,骗得吴某乙人民币20万元。事后廖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

2019年7月25日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金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朝辉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