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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8月至2018年,被告人廖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谎称自己名叫陈某某以签订合同,需要材料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14万元人民币。

2、2017年底,被告人廖某某谎称自己姓陈,在从事承包工程,先后以缴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00元人民币。

3、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廖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谎称自己名叫陈某某,在成都开有小贷公司,先后以打牌需要钱、 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5.8万元人民币。

4、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廖某某隐瞒其真实身份,谎称自己姓陈,在成都开有小贷公司,先后以在泰国无钱购买机票、合伙做花椒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6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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