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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任职于河源市旺源典当有限公司,担任评估员一职,主要负责对典当标的(主要是黄金首饰)的真伪进行辨别及价格评估。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从网上购买的合金首饰(经检验,均只含有铜、镍成分),并多次将合金首饰给他人帮忙拿到其工作的河源市旺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典当,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合金首饰鉴定为真黄金首饰出具当票从而骗取典当行款,现已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共骗取21张当票合计52万余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有关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单位代表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叶某某、曾某某、欧某某、吴某甲、郑某某、徐某某、吴某乙、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丘某甲、黄某某、丘某乙、张某某、李某丁、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某某

检察官助理:吴某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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