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6********,汉族,中专文化,维修工,住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合谋,共同虚构廖某某出资人民币14.5万元向被害人朱某某等人购买房产的事实,后由廖某某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万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等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5万元及滞纳金,并将陈某某列为第三人。万秀区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查封朱某某等人所有的西堤一路21号东单元801房。万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廖某某的诉讼有违常理,难以得到支持,为此约廖某某、陈某某到法院进行释明。廖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万秀区法院于次日裁定准许廖某某撤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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