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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4********,文化程度小学,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曾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因犯强奸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以办理失地保险的名义,需要交报名费、送礼费、请客费等费用为由,对姜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141635元人民币。具体是:

1、2019年7、8月份,廖某某向姜某某介绍其有关系可以办理衢州市失地保险,并且衢化、沈家已有多人办理成功,办理失地保险的总费用是13.8万元,失地保险办成后每个月可领1800元工资。姜某某便相信廖某某,并代其姐夫何某某办失地保险,姜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支付给廖某某户头费、送礼费等费用2.8万元于办理失地保险(其中2019年8月29日通过农商银行转账给廖某某8000元作为户头费,该8000元被廖某某用于支付宝充值、消费)。 

2、2019年6月,廖某某假冒今生有约婚姻介绍所股东身份,获取郑某某信任,向郑某某介绍其可以通过关系办理衢州市失地保险。郑某某相信廖某某后,陆续支付介绍费、请客费等费用3.9万元 给廖某某用于办理失地保险(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廖某某建设银行账户1万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微信转账消费、支付宝消费等;于2019年9月12日支付1.9万元现金给廖某某,同日廖某某建设银行账户ATM存款1.75万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支付宝消费、银行转账等;于2019年9月27日、29日微信转账共5000元给廖某某,资金被廖某某用于转账支付、取现等;于2019年10月11日支付5000元现金给廖某某,廖某某工商银行现存4000元,资金被用于支付宝转账、消费等)。

 3、2019年9月底,廖某某向王某某介绍其可通过社保局领导办理衢州市失地保险,并承诺办不下来要退钱。王某某便相信廖某某,先后按照廖某某要求支付办理失地保险费用40635元(于2019年9 月30日支付1.5万元现金给廖某某,同日廖某某建设银行账户ATM存款 89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银行转账等;于2019年10月4日微信转账给廖某某80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微信支付、提现等;于2019年10 月10日微信转账给廖某某110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微信支付、充值等;2019年10月18日微信转账给廖某某25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微信支付、提现等;2019年10月26日、27日左右,王某某委托郑某某支付5000元现金给廖某某,2019年10月26日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现存45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支付宝转账、消费等;2019年11月21日微信转账给廖某某135元,资金被廖某某提现)。 

4、2019年6、7月份,廖某某向李某某介绍其可通过社保局认识的人办理衢州市失地保险,获取李某某信任后,以买名额、托关系等为由,要求李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李某某共计支付给廖某某3. 3万元用于办理失地保险(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廖某某 8000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转账消费等;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给廖某某1.5万元现金,同日廖某某农商银行账户现存1万元,资金被廖某某用于支付宝线上充值、消费等;于2019年10月11日支付给廖某某1 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松湖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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