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互联网在位于本市干驿镇八团村4组11号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手机卡、微信号、QQ号、手机等招嫖诈骗所需要使用的相关作案工具,以及在网上购买专门在发布虚假招嫖广告的软件并发布虚假招嫖信息,谎称为对方安排小姐上门提供性服务,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支付“定金”、“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廖芬芳指定的微****,进行网络招嫖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01.15元,其中部分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400元;
5.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6.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甲、黎某某、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电脑主机1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不宜关押证明、取保候审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交易明细、收条及谅解书、出生医学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电脑、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李某甲、贾某某、黎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检查笔录;6.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检察官助理:张亚龙
2020年10月29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物证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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