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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4********,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期**栋**房,工作单位长沙**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成为微信好友。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张某某发送虚假的可以7.5折优惠充值抖音币的消息,骗取到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当天,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家中向被告人廖某某转账人民币7500元用于充值10万元抖音币。被告人廖某某收到该笔资金后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所欠债务和生活开支。事后,被告人廖某某还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抖音号密码更改后据为己用。

2020年7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岳麓区**路**华府**栋****房抓获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聊天的记录、谅解书以及赔偿款收据、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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