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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州市梅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甲,谎称其在“**教育机构”上班,能通过特殊渠道让被害人免读免考成功拿到学历证书,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8352元,后将骗取的款项用于日常开销花费掉。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2019年7月份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在广州市海珠区**酒店担任酒店销售经理的便利,通过伪造**酒店公章,私下与被害人刘某某(广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订房协议并以订房有更低优惠的借口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将订房预存款人民币40万余元转账至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后将其中的20万元左右用于帮被害人刘某某订房,剩余的钱款被廖某某占为己有,导致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211689元。

3、2020年5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在广州市海珠区**酒店担任酒店销售经理的便利,通过伪造**酒店公章,私下与被害人黄某某(厦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签订订房协议,并以订房有更低优惠的借口,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将订房预存款共计人民币142960元转账至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后将其中的部分钱款用于帮被害人黄某某订房,剩余的钱款被廖某某占为己有,导致被害人损失79473元。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利用其在广州市海珠区**酒店担任酒店经理的便利,通过伪造**酒店公章,私下与被害人齐某某(广州**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签订订房协议,骗取齐某某将订房押金5000元转账至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上, 后将其中的部分钱款用于帮被害人齐某某订房,剩余的钱款被廖某某占为己有,导致被害人损失3111元。

被告人廖某某2020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汪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1022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手机2部、光盘4张、银行卡1张随案移送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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