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现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冒充被害人盛某某的前女友王某某添加盛某某的微信,谎称其在外地打工,想回西安与被害人盛某某复合,但需要偿还朋友借款,支付原单位违约金,没有住宿费路费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共计153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受害人谅解书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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