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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廖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0x00xx,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xx镇xxxxxx号。2020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周xx联系廖xx向其购买冰毒,后廖xx骑摩托车赶到xx旅社,在xx旅社将用透明塑料封装袋装好的一包(约0.1克)冰毒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周文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xx、王x的证言;

2.被告人廖xx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指认照片;

4.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向他人出售1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检察官助理:詹琦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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