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至2021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某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中江县**镇**小区地下室向邓某某贩卖了500元人民币(大概0.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
2、2020年3月某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门口向刘某某贩卖了300元人民币(大概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某天,被告人廖某某在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门口向刘某某贩卖了300元人民币(大概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云翔
检察官助理:黄伟琳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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