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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66********,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道**街**街**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从被告人廖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及告知;5、涉案毒品可疑物及毒资提取、扣押笔录;6、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及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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