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房。2014年8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被告人廖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一带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现分述如下:
2019年8月31日16时许,廖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林某某(另作处理)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后,携带一包重约0.8克的毒品“海洛因”到达双方约定地点广州市增城区**镇**农庄门口贩卖给从佛山市南海区出发的林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1400元毒资。
2019年9月3日13时许,廖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龙某某(另作处理)微信信息称要购买毒品,携带一包重约0.7克的毒品“海洛因”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地产对开停车场附近贩卖给龙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1000元毒资。龙某某在车内吸食购买到的部分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剩余毒品“海洛因”净重0.7克。
2019年9月4日16时许,廖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打来的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后,携带一包重约0.79克的毒品“海洛因”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农庄门口贩卖给林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1000元毒资。林某某在该农庄内注射购买到的部分毒品“海洛因”,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剩余毒品“海洛因”净重0.79克。
2019年9月5日12时,廖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20.98克,经称重取样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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