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贺州市钟山县**镇**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多次与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好毒品交易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后,将毒品冰毒放在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其住宅附近,由吸毒人员自行取走。
2019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贩卖了150元1小包约0.3克毒品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贩卖了250元1小包约0.5克毒品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贩卖了250元1小包约0.4克毒品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2019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贩卖了200元1小包约0.3克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