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证人曹某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假装向被告人廖某某求购毒品冰毒,被告人廖某某同意出售毒品给曹某。于当日20时许,曹某和被告人廖某某依约窜到廉江市**街**巷**号居民楼门口处,曹某将300元赌资交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给曹某,就这时,埋伏在旁的公安民警迅速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廖某某的三小包疑似毒品和300元赌资。经称量,三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837克。经鉴定,三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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