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道巷**巷**号**房,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2013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的家中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冰毒、3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后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冰毒、3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后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
3、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950元的价格贩卖2克冰毒、8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后在该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吸食毒品。
4、2019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8克冰毒、4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5、2019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8克冰毒、4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当日18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协助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民警从该房中查获被告人廖某某所有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9.94克、红色药丸3.79克、绿色药丸0.19克。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绿色药丸、红色药丸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上述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吸毒工具等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情况说明、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登记表、微信账户、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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