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68号
被告人廖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两人均是吸毒人员,杨某某曾在一次吸毒时认识廖某某。2020年3月至5月期间,杨某某先后三次联系廖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双方约定由杨某某支付廖某某1200元毒资,廖某某帮杨某某购买1包800元的冰毒,剩余400元给廖某某购买半包冰毒吸食或由廖某某自行处理。廖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凤岗镇塘沥正合村8号附近,每次收取杨某某1200元人民币毒资后,驾车到本市长安镇维尼酒店附近,以每包(重约1克)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5包冰毒,然后返回本市凤岗镇塘沥正合村8号附近将其中1包冰毒交给杨某某,剩余0.5包冰毒则用于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物证手机,户籍材料等书证,杨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张庆华
2020年9月1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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